1.破壞性縱火:基於惡意的破壞、同儕團體的壓力等而縱火。
2.興奮型縱火:基於尋求刺激、引起關注、為使成名、尋求性興奮等而縱火。
3.報復型縱火:基於對他人的報復、對社會的報復、對團體的報復、對機構的報復等而縱火。
4.隱匿犯罪而縱火:基於隱匿他種犯罪,如破壞侵入、詐欺竊盜、損毀紀錄文件等而縱火。
5.謀利型縱火:基於謀利而縱火,例如詐領保險金、受僱對他人實施縱火、生意競爭而縱火等。
6.偏激型縱火:基於政治因素、感受種族歧視、恐怖暴動等而縱火。
7.系列性縱火:不需要什麼特別理由,例如有縱火癖依美國精神醫學會之診斷與統計手冊修訂第三版,縱火癖之診斷標準有下列五項:
(1).超過一次的蓄意縱火。
(2).縱火之前有緊張或情感激起的情形。
(3).對於火災的情境以及相關特徵感到無比的著迷、有興趣、好奇與深深被吸引。
(4).縱火時或再縱火後見證與參與火場的一切,而產生強快感、滿足與放鬆。
(5).縱火並非為了錢財利益、表達對社會或政治上的不滿、掩飾罪行、表達憤怒與報復、改善個人的生活環境或是在妄想、幻想精神狀態下的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