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濱新救護制度介紹
橫濱新救護制度介紹
文/圖 陳進源
日本近年來隨著少子化、高齡化及核心家庭化等趨勢所帶來的影響,救護件數以超過人口數增加的趨勢逐漸增加中,相信今後這種趨勢也將持續下去。在增加的救護案件中,從生命垂危到症狀輕微的各種情形都有,甚至還有把救護車當成計程車使用的救護申請案件也有很多。
在生命垂危的情況下申請救護案件之中,心肺功能停止的傷病患是最危急的情形,對於心肺功能停止的傷病患來說,能夠及早施作心肺復甦術至為重要。但實務上卻屢屢發生距離最近的救護隊因為要處置症狀輕微的傷病患而出勤,結果急需要救護的病患卻要遠從其他需要交通時間的鄰近救護隊來支援的案例,救護處置時間因此而造成延遲。
要解決這樣的情形,日本橫濱市安全管理局於2007年12月25日公告「橫濱市救急條例」,並從2008年10月起開始施行,該制度的主要內容有自119受理報案時,就先辨別出傷病患的緊急程度、重症程度,並創設「救命活動隊」,讓救護人員搭乘配備有紅色警報燈及救護資器材的小型汽車快速到達救護現場;另於2009年4月1日起,規定許多大型場所業者必須設置AED等救護器材。
橫濱新救護制度概要:
一、依據傷病患緊急程度、重症程度循救護機制出勤:
●119受理報案時,將從報案者聽取患者外傷、特殊傷病、疾病、過去病史等之資訊輸入電腦,有系統且自動化辨別傷病患緊急程度、重症程度,以彈性運用救護隊,並導入救護諮詢服務。
●辨別傷病患的緊急程度、重症程度後,依傷病患的情形指派救護隊,分為下列3種。
1、低重症程度、低緊急程度:只派出救護隊2至3名出動。
2、中重症程度、中緊急程度:派遣救護隊2名加上救命活動隊,或者是只有救護隊3名,共約3至4名人員出動。
3、高重症程度、高緊急程度:救護隊2名加上救命活動隊,再加上消防隊,或者是救護隊3名加上消防隊,共約6至8名人員出動。
●從119報案內容中,判斷不需要救護車時,在取得報案者的同意後,將案件轉送救護諮詢服務單位辦理。
上述所稱之救命活動隊,為一種具有小型汽車機動性的車輛,由擁有救護資格的人搭乘,從裝載AED開始,到與現行的救護車幾乎相同的救護器材,搭配救護隊為一組而出動。為了及早到達救護現場,開始實施救護處置,發揮小型汽車的機動性進入救護車輛無法進入的狹窄道路,迅速馳赴救護現場。
救命活動車因為沒有搬運病患的功能,在現場的救護處置工作告一段落後,就要對下一次的救護指令預作準備。因此,救護車在出動途中,即使在該地區有其他救護請求時,為了防止到達現場的延遲,可以由救命活動隊迅速施行救護處置。
二、為提升救命率,橫濱市政府單位、民間事業單位及市民間的相互合作:
●對提升救命率而言,需要從市民開始到民間事業單位等許多人的共同協助。
●在橫濱市救護條例中,當然綜整了救護業務之橫濱市的責任義務,也對民間事業單位及市民希望能有下列的配合事項。
(一)橫濱市的責任義務:
1、對兒童強化「救護知識之普及」。
2、因應市民「救護相關諮詢」及「醫院資訊等的提供」之需求。
3、關於救護車合理使用之「市民徹底啟發」。
(二)民間事業單位的責任義務:
1、對從業人員教育、訓練各項急救措施。
2、AED設置與適當表示。
上述AED(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 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為用電擊方式消除心源性猝死原因的心室顫動(心臟肌肉不規則地顫動,而使心臟失去無法運送血液到全身的幫浦功能的症狀)的醫療器具。
根據橫濱市救護條例第6條及相關條例,以及橫濱市安全管理局長的告示,於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物、運動設施、火車站等,配備AED等救護器材,以於有傷病患發生時,可以施行急救措施之體制。
主要應設置AED之場所有(一)依據橫濱市救護條例第6條規定應設置之防火對象物:劇場、集會堂、飲食店、百貨商場、旅館、醫院等供非特定多數人進出之防火對象物,樓層數11樓以上且總面積在10,000平方公尺以上、或是5樓以上且總面積在20,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大規模防火對象物;總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街。(二)依據安全管理局告示第1號之規定應設置之防火對象物:一定規模以上之火車站、車輛停車場、室內游泳池、運動俱樂部或健身俱樂部等提供類似用途之部分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以上所規範之場所,於2009年4月1日起,依規定必須裝設AED等救護器材。
(二)市民的責任義務:
●有關急救措施知識、技術之學習。
●救護車等之正確利用。
●關於自己的狀態或是傷病患者情形的正確通報。
如有下列情形發生時,請立即撥打119:
1、疑似心肌梗塞的症狀:心臟血管阻塞的「心肌梗塞」,是會造成死亡之虞的病症,症狀包括:(一)胸部中央好像被勒緊或是被壓迫般的疼痛,持續2到3分鐘。(二)從胸部開始,喉嚨、肩膀及脊背範圍疼痛。(三)氣喘、冷汗、重心不穩及噁心伴隨上述症狀。
2、疑似腦血管意外(中風)的症狀:腦血管阻塞之「腦梗塞」及腦血管破裂之「腦出血」,使腦機能受損的病症,症狀包括:(一)單邊手腳或半邊臉部難以活動,或者感到麻痺不能活動。(二)發音困難,無法好好說話。(三)部分失明,所見到的影像變成兩層。(四)突然劇烈的頭痛。(五)頭昏眼光或重心不穩伴隨上述症狀。
3、不需要叫救護車的情形則有(以下均為實際發生過的案例):
(一)沒有緊急性的救護申請:如溼疹發癢、跌倒手肘疼痛、腳被鞋磨破而腳痛、感冒喉嚨痛、因便秘而腹脹、蛀牙疼痛、指甲剪太深、飲酒過量、吃東西咬到舌頭、被蚊子叮而發癢、跌倒腳扭傷、海水浴因日曬而腳刺痛、被紙切到手指等。
(二)當成計程車使用的救護申請:如醫院開的藥沒有了、預定要住院而想去醫院、因為要拆線想去醫院、不知道哪一家醫院比較好、雖然跟醫院通過電話但無法聯絡上。
(三)其他:蟲跑進耳朵、隔壁鄰居太吵、洗澡時耳朵進水、因為擔心而睡不著、天氣寒冷想買燈油、不知道火爐的安裝方法、雖然看過醫生但不滿意想去別家、跌倒受傷希望去消毒、寵物不舒服等。
三、對於不當救護車利用的因應對策:
對於謊報、反覆不當利用救護車的人,也納入日本消防法等罰則的適用考量,以嚴正應對。依據消防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3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拘役,無故向消防署或是向第24條規定之市町村長指定之場所謊報火警案件或是謊報第2條第9項關於傷病患者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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