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東京都優良防火對象物認定表示制度介紹與基隆市推動現況
陳進源
日本東京都隨著防火對象物高層化、大規模化的同時,由於建築物使用內容及管理型態的日趨複雜多樣、都市生活型態的24小時化、高齡者及外國來訪者人數的增加等趨勢,對於防火安全各項危險因素的考量也日趨增多,有必要根據建築物各別的危險實際狀況,來提升實質性的防火安全。
過去在2001年9月所發生的歌舞伎町混居公寓火災之後(歌舞伎町雑居ビル火災、該火災造成44人死亡),對於東京都居民而言,對建築物使用上的安全、安心方面的關心更加強烈。從居民中也可聽見多數人企盼了解自己所使用的建築物是否安全的聲音。
另外,為了確保建築物的高安全性,實施各項超越法令要求水準的自主性、積極主動性的努力,並將這些項目予以適切評量,從建築物相關人員來對這些防火安全優良的建築物予以評價,民眾也希望能有一套制度可以將其結果公諸於世。
東京消防廳推動多年的「優良防火對象物認定表示制度」乃基於這樣的背景,由建築物相關人員實施建築物防火安全對策的提升,相關自主性、積極主動性的努力,並由消防機關予以適切評核,藉以引導民眾前往防火安全性高的優良建築物,且將該結果之防火安全資訊透明化,提供給東京都居民周知,實現建築物管理確保安全安心的目的,於2006年7月4日公布優良防火對象物認定表示制度相關規定,是年10月1日正式推動「優良防火對象物認定表示制度」。
東京消防廳於200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優良防火對象物認定表示制度
實現該制度之相關認定手續:
一、
管理權人的申請;
二、
消防署長的審查及檢查;
三、
消防署長的通知;
四、
消防署長的發表;
五、
不實表示的禁止;
六、
認定基準的發表。
所要認定之對象物部分,依下表所述用途,以使用中的防火對象物為限,依據危險程度,滿足收容人數條件(30人或50人以上)的情況(現分為17項),才可向消防機關提出「優良防火對象物認定」的申請(參考附表)。
日本東京都申請優良防火對象物之參考標準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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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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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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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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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劇場、電影院、演藝場或觀覽場
(2) 禮堂或集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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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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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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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酒館、西餐館、俱樂部(night-club)其他類似場所
(2) 遊藝場或舞廳(dance hall)
(3) 符合風俗營業等規定以及業務適當化等其他類似規定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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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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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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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等候室、料理店其他屬於本類之場所
(2) 飲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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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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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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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百貨店、市場其他經營物品販賣業的店鋪或展示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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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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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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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旅館、飯店、住宿處其他屬於本類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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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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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寄宿舍、宿舍或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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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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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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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醫院、診療所或助產所。
(2) 老人福利設施、收費之老人之家、老人保健護理設施、救護設施、更生設施、兒童福利(母子生活支援設施及兒童福利(保健)設施除外)、身體障礙者更生援護設施(限收容身體障礙者或精神障礙者)、智力障礙者援護設施或精神障礙者社會回歸設施。
(3) 幼稚園、盲人學校、聾啞學校或特殊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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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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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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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學校、國中學校、高中學校、中等教育學校、高等專科學校、大學、專修科學校、各種學校其他屬於本類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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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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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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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其他屬於本類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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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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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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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浴池內、蒸氣浴池、熱氣浴池其他屬於本類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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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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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述(1)公共浴池以外之公共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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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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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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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停車場或船舶、航空器出發及到達場所(限提供旅客上下機及等候處所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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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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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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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社、寺院、教會其他屬於本類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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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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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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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廠或作業場所
(2) 電影製片場所或電視攝影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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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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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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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汽車車庫或停車場
(2) 飛機或旋翼飛機之飛機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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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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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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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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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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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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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前面各項之事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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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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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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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複合用途防火對象物之中,其中一部份供第1至4項、5項(1)目、6項或9項(1)目所述之防火對象物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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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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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前(1)目所指複合用途防火對象物以外之複合用途防火對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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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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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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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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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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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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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文化財產保護法規定,指定作為重要文化財產、重要有形民俗文化財產、古蹟或重要文物財產,或依舊式重要美術品等保存之規定,被認定作為重要美術品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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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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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制度之各項認定基準:
² 確認法令規定遵守情形:確認遵守消防相關法令、建築相關法令。
² 避難安全性:依據東京消防廳所規定之方法,驗證確保避難上的安全性能。
² 自衛消防編組及其活動能力。
² 過去法令遵守情況:過去2年內法令遵守情況:未受因違反消防法令之命令或警告、未受因違反消防法令之罰則;有消防用設備等檢查報告以及防火對象物檢查報告。
² 過去火災發生的情況:確認過去2年內未發生火災案件。
² 申請者申報的各種防火對策:包含起火防止對策、防止擴大延燒對策、火災早期發現對策、火災早期通報對策、初期滅火對策、避難對策、消防活動對策、震災對策及其他規定事項。
² 其他消防總監認為必要之事項。
如有未受消防署長認可而逕自張貼「優良防火對象物認定證」者(不實表示的禁止),依規定可處以日幣10萬元以下之罰金。該制度自2006年10月1日實施迄今,東京都(含23區及多摩地區)已公布902處場所[1],為經東京消防廳所認證通過之「優良防火對象物」(2013年8月18日資料)。
基隆市消防局參考日本東京消防廳資料,於2009年4月24日公布實施基隆市「優良消防管理場所認證」作業須知,認證對象為依消防法第13條第1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且員工人數在10人(共同防火管理應在30人)以上之場所,主要以取得營利事業登記之公共消費場所為主。認證條件應請領合格使用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近一年未受消防單位及主管建築機關處罰外,也需要符合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實施防火管理、防焰規制等並擁有良好消防紀錄之場所,並且對於連續認證2次之優良場所不定期公開表揚。以表揚消防管理優良之公共場所,提供民眾消費安全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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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優良消防管理認證可以評鑑業者對於消防安全的軟硬體設施現況,驗證是否善盡防火避難之責任與知識技能,各項標準高於現階段法令規定。通過消防認證的場所,雖然不能百分之百保證災害不會發生,但是經過政府高標準認證的場所,在災害發生時就可以透過業者平日對消防安全高度的用心,可期待可大幅減少災害造成的損失。此精神在於確保災害發生時能有妥適的因應措施,加上災害發生後有定額的意外保險保障,使災害發生的風險降低,也使消費者在使用該場所時更為安心。
基隆市針對優良消防管理認證也設計了專屬的認證標誌,供認證過的場所張貼於顯目處。標誌其意義有三:首先以手勢「OK」代表場所通過優良場所認證、其次以0表示零災害目標、後以手勢3代表消防工作的三大任務。希望透過正面傳達消防優良場所,逐漸取代過去以「骷顱頭」符號代表危險場所的方式,提供民眾安全消費場所的認知及傳達給民眾正面積極的訊息,並且鼓勵平日即重視防火安全、民眾權益的優良廠商。
基隆市優良消防管理場所認證標誌範例
本文參考:
1. 日本東京消防廳優良防火對象物認定表示制度相關資料
2. 感謝基隆市消防局火災預防科提供資料
來源:
http://www.tpfea.org.tw/board-title.html
「2013年 消防設備師會刊_十月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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