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日 星期五

線上英漢字典 (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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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30日 星期二

真人版 植物大戰殭屍 ! - KUSO創意 Citytalk城市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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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救護現場緊急通行支援系統(FAST)簡要

日本救護現場緊急通行支援系統(FAST)簡要

日本救護現場緊急通行支援系統(FAST)簡要

文  陳進源

運輸學中對於駕駛人駕駛車輛有所謂的PIEV時間的說法,亦即駕駛人在人車行駛狀態下,對於周遭所發生的交通路況、狀況,經過判斷、思考而作出反應所需要的時間,稱為PIEV時間,即為感應(Perception)、運用智慧(Intellection)、激發情緒(Emotion)、執行意志(Volition)等4種過程,一般反應時間為0.5至4秒之間;同時也受到視覺、聽覺、駕駛人自身的穩定感、駕駛人疲倦因素、酒精麻醉劑及其他因素等,都會影響到駕駛安全。消防人員在接獲救災救護案件後,肩負著工作使命感及社會民眾的殷切期望,全力以赴馳赴災害現場,在極高度的工作壓力下,駕駛人需要更大的集中力與注意力,反應時間將更為縮短。

我國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7款中,將消防車、救護車列為特種車輛;第93條第2項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第9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賦予消防車、救護車輛在執行勤務時,可不受行車速度、標線及號誌指示限制之優先路權。但第94條第3項也同時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因此,消防車、救護車輛即便擁有優先路權,也必須承擔道路駕駛比例責任,造成消防人員值勤時莫大的壓力。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處以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另一方面也宣導民眾要主動避讓特種勤務車輛。

依據97年消防統計年報顯示,97年火災出動車輛、船艇、直升機車(船、機)數為9萬3千次,且有逐年下降的趨勢;而救護出勤(非火災)次數為75萬2千多次,且有逐年上升的趨勢。對於救護車輛行駛安全,日本推廣救護車輛與交通號誌結合運用的系統。

近年來日本全國的救護出動件數超過了500萬件,在救護需求高漲的情況下,為了提升救命率需要安全且迅速的運用救護車輛。總務省消防廳依據IT戰略本部所制定「重點計畫--2007年」,採用救護車輛緊急通行時,能夠優先通過十字路口之交通信號控制之「救護現場緊急通行支援系統」(Fast Emergency Vehicle Preemption Systems),簡稱FAST(ファースト)系統。

日本警察廳及總務省預計在2010年以前,驗證FAST效果以促進該系統可朝向各主要都市逐漸普及,並持續進行各項檢討工作。目前已經在數個消防本部中與警察機關合作來實施,經由警察機關所整備的光學式車輛感知器(光ビーコン)與配備有FAST設備之消防車輛通行使用。

FAST系統是以警察廳為中心所推動的新交通管理系統(UTMS, Universal Traffic Management Systems)構想之子系統之一。UTMS是由光學式車輛感知器與各個配備該系統之車輛彼此傳遞信息,管理交通流量,以謀求道路交通安全、順暢及防止交通危害的一套系統。UTMS中除了控制信號讓緊急車輛緊急通行的FAST系統之外,也有讓路線巴士優先通行的公共車輛優先系統(PTPS)、對行駛車輛告知危險的安全駕駛支援系統(DSSS)等,每套系統均朝向實用性來發展。

在消防領域中的FAST計畫,是指搭載著FAST設備之緊急通行救護車,在通過道路上設有光學式車輛感知器系統下方時,救護車內安裝的FAST車載設備與光學式車輛感知器之間相互傳遞信號,車輛資訊藉由光學式車輛感知器傳送信號給交通管制中心,使救護車在行進道路中,綠燈延長、紅燈縮短,讓救護車可以快速通行的一套系統。

FAST系統在2007年12月底時,日本全國共計有11個道府縣13處消防本部已開始運用,並於救護車上搭載該系統。在已使用該系統的單位持續進行各項檢討工作,其中以石川縣金澤市消防局為例,經檢討後得到如下結果:

一、病患搬運時間的縮短:
●在大部分的FAST設置區間,搭載FAST車輛通行所需時間縮短。
●以行車所需時間差異最大的一段區間為例,搭載FAST車輛與非搭載FAST車輛相比,所需時間可縮短40%。
●搭載FAST與非搭載FAST車輛相比,在車輛通行資料計14.95公里的區間內,所需時間平均縮短14.3%。
●而在該區間合計通行所需的時間之差,達到了3.6分鐘(215.6秒),這個差異如在FAST設置區間的總延長距離25.6公里換算下來的結果,平均每輛車可以縮減6.2分鐘的行駛時間。

二、減少行車搖晃的行車穩定性
救護車輛通行時,每1秒的速度、前後加速度、水平(左右)加速度分析的結果,在使用FAST環境下(FAST設置區間內搭載FAST車輛),在十字路口減速至時速30公里以下的頻率,通過十字路口時約為15%,而相對的,在沒有設置FAST環境下大約為60%的頻率會減速至時速30公里以下。

因此,靠著利用FAST設置路線而得到的效果,可列舉出「大幅縮短病患運送時間」及「減少行車搖晃的行車穩定性」2項特點。

病患運送時間的縮短,是藉由FAST系統減少妨礙救護車輛通行之車輛停滯。表示救護車因紅燈減速、臨時停車的次數減少,從出勤開始到到達救護現場、從病患運送開始到到達醫院這段時間,可使救護車輛更迅速地通行。對於心肺功能停止的傷病患者、重症傷病患者、特別是t-PA(腦動脈阻塞治療法)傷病患者,從症狀發生到開始治療時,有時間限制(time limit),縮短到達救護現場所需時間及到達醫療機關收容為止的時間,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另外減少車輛搖晃的行車穩定性部分,在FAST系統設置路線上,因紅燈而剎車的機會減少,對於可以維持一定速度行駛、救護隊車內急救活動(觀察、救護處置)、確保傷病患者安靜等方面均有所助益。在利用FAST消防本部所做的問卷調查中,有傷病患者暈車減少的回饋意見,減少因救護車加速、減速、停止所造成的傷病患者身體負擔,可以讓傷病患者安靜地搬運等,可推測在此也可以反映出FAST系統的好處。

對於日漸增加的救護需求,救護車輛出勤到到達醫院所需時間年年延遲的趨勢下,具有「通行時間的縮短」及「減少車輛搖晃的行車穩定性」特徵的FAST系統,是一個提升救護工作有效的方法之一。

橫濱新救護制度介紹

橫濱新救護制度介紹

橫濱新救護制度介紹

文/圖  陳進源

日本近年來隨著少子化、高齡化及核心家庭化等趨勢所帶來的影響,救護件數以超過人口數增加的趨勢逐漸增加中,相信今後這種趨勢也將持續下去。在增加的救護案件中,從生命垂危到症狀輕微的各種情形都有,甚至還有把救護車當成計程車使用的救護申請案件也有很多。

在生命垂危的情況下申請救護案件之中,心肺功能停止的傷病患是最危急的情形,對於心肺功能停止的傷病患來說,能夠及早施作心肺復甦術至為重要。但實務上卻屢屢發生距離最近的救護隊因為要處置症狀輕微的傷病患而出勤,結果急需要救護的病患卻要遠從其他需要交通時間的鄰近救護隊來支援的案例,救護處置時間因此而造成延遲。

要解決這樣的情形,日本橫濱市安全管理局於2007年12月25日公告「橫濱市救急條例」,並從2008年10月起開始施行,該制度的主要內容有自119受理報案時,就先辨別出傷病患的緊急程度、重症程度,並創設「救命活動隊」,讓救護人員搭乘配備有紅色警報燈及救護資器材的小型汽車快速到達救護現場;另於2009年4月1日起,規定許多大型場所業者必須設置AED等救護器材。

橫濱新救護制度概要:
一、依據傷病患緊急程度、重症程度循救護機制出勤:
●119受理報案時,將從報案者聽取患者外傷、特殊傷病、疾病、過去病史等之資訊輸入電腦,有系統且自動化辨別傷病患緊急程度、重症程度,以彈性運用救護隊,並導入救護諮詢服務。
●辨別傷病患的緊急程度、重症程度後,依傷病患的情形指派救護隊,分為下列3種。
1、低重症程度、低緊急程度:只派出救護隊2至3名出動。
2、中重症程度、中緊急程度:派遣救護隊2名加上救命活動隊,或者是只有救護隊3名,共約3至4名人員出動。
3、高重症程度、高緊急程度:救護隊2名加上救命活動隊,再加上消防隊,或者是救護隊3名加上消防隊,共約6至8名人員出動。
●從119報案內容中,判斷不需要救護車時,在取得報案者的同意後,將案件轉送救護諮詢服務單位辦理。

上述所稱之救命活動隊,為一種具有小型汽車機動性的車輛,由擁有救護資格的人搭乘,從裝載AED開始,到與現行的救護車幾乎相同的救護器材,搭配救護隊為一組而出動。為了及早到達救護現場,開始實施救護處置,發揮小型汽車的機動性進入救護車輛無法進入的狹窄道路,迅速馳赴救護現場。

救命活動車因為沒有搬運病患的功能,在現場的救護處置工作告一段落後,就要對下一次的救護指令預作準備。因此,救護車在出動途中,即使在該地區有其他救護請求時,為了防止到達現場的延遲,可以由救命活動隊迅速施行救護處置。
二、為提升救命率,橫濱市政府單位、民間事業單位及市民間的相互合作:
●對提升救命率而言,需要從市民開始到民間事業單位等許多人的共同協助。
●在橫濱市救護條例中,當然綜整了救護業務之橫濱市的責任義務,也對民間事業單位及市民希望能有下列的配合事項。

(一)橫濱市的責任義務:
1、對兒童強化「救護知識之普及」。
2、因應市民「救護相關諮詢」及「醫院資訊等的提供」之需求。
3、關於救護車合理使用之「市民徹底啟發」。
(二)民間事業單位的責任義務:
1、對從業人員教育、訓練各項急救措施。
2、AED設置與適當表示。

上述AED(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 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為用電擊方式消除心源性猝死原因的心室顫動(心臟肌肉不規則地顫動,而使心臟失去無法運送血液到全身的幫浦功能的症狀)的醫療器具。

根據橫濱市救護條例第6條及相關條例,以及橫濱市安全管理局長的告示,於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物、運動設施、火車站等,配備AED等救護器材,以於有傷病患發生時,可以施行急救措施之體制。

主要應設置AED之場所有(一)依據橫濱市救護條例第6條規定應設置之防火對象物:劇場、集會堂、飲食店、百貨商場、旅館、醫院等供非特定多數人進出之防火對象物,樓層數11樓以上且總面積在10,000平方公尺以上、或是5樓以上且總面積在20,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大規模防火對象物;總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街。(二)依據安全管理局告示第1號之規定應設置之防火對象物:一定規模以上之火車站、車輛停車場、室內游泳池、運動俱樂部或健身俱樂部等提供類似用途之部分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以上所規範之場所,於2009年4月1日起,依規定必須裝設AED等救護器材。

(二)市民的責任義務:
●有關急救措施知識、技術之學習。
●救護車等之正確利用。
●關於自己的狀態或是傷病患者情形的正確通報。

如有下列情形發生時,請立即撥打119:
1、疑似心肌梗塞的症狀:心臟血管阻塞的「心肌梗塞」,是會造成死亡之虞的病症,症狀包括:(一)胸部中央好像被勒緊或是被壓迫般的疼痛,持續2到3分鐘。(二)從胸部開始,喉嚨、肩膀及脊背範圍疼痛。(三)氣喘、冷汗、重心不穩及噁心伴隨上述症狀。

2、疑似腦血管意外(中風)的症狀:腦血管阻塞之「腦梗塞」及腦血管破裂之「腦出血」,使腦機能受損的病症,症狀包括:(一)單邊手腳或半邊臉部難以活動,或者感到麻痺不能活動。(二)發音困難,無法好好說話。(三)部分失明,所見到的影像變成兩層。(四)突然劇烈的頭痛。(五)頭昏眼光或重心不穩伴隨上述症狀。

3、不需要叫救護車的情形則有(以下均為實際發生過的案例):
(一)沒有緊急性的救護申請:如溼疹發癢、跌倒手肘疼痛、腳被鞋磨破而腳痛、感冒喉嚨痛、因便秘而腹脹、蛀牙疼痛、指甲剪太深、飲酒過量、吃東西咬到舌頭、被蚊子叮而發癢、跌倒腳扭傷、海水浴因日曬而腳刺痛、被紙切到手指等。
(二)當成計程車使用的救護申請:如醫院開的藥沒有了、預定要住院而想去醫院、因為要拆線想去醫院、不知道哪一家醫院比較好、雖然跟醫院通過電話但無法聯絡上。
(三)其他:蟲跑進耳朵、隔壁鄰居太吵、洗澡時耳朵進水、因為擔心而睡不著、天氣寒冷想買燈油、不知道火爐的安裝方法、雖然看過醫生但不滿意想去別家、跌倒受傷希望去消毒、寵物不舒服等。
三、對於不當救護車利用的因應對策:
對於謊報、反覆不當利用救護車的人,也納入日本消防法等罰則的適用考量,以嚴正應對。依據消防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3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拘役,無故向消防署或是向第24條規定之市町村長指定之場所謊報火警案件或是謊報第2條第9項關於傷病患者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