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6日 星期一

緊急應變計畫與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


緊急應變計畫與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

一、依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訂定「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即台電公司)應訂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前兩項計畫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公告。

二、原能會於100年10月27日核定公告核能一、二、三廠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擴大為8公里,台電公司依緊急應變計畫區8公里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於101年12月28日陳報「核能一、二、三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分析及規劃檢討修正報告」,其內容包含人口分布、輻射偵測計畫、民眾預警系統、民眾集結、疏散及收容等項目。原能會於102年7月17日完成該報告審查作業,共提出15項後續管制要求事項。要求台電公司依核定結果,負責輻射偵測與民眾預警系統等設備建置及維護管理,並依後續管制追蹤事項,進行相關分析及規劃內容之檢討修正。新北市、屏東縣及基隆市等地方縣市政府並刻正據以修訂「核子事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訂定各項民眾防護行動之執行計畫,包括廣播系統、疏散路線、交通載具安排及收容站設置等,以確保民眾安全。

三、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為進行設施搶救及配合地區民眾防護作業所訂定之應變計畫;計畫內容應包括:綜合概述、核子事故分類與判定程序及方法、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平時整備措施、緊急應變措施、復原措施及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等事項。台電公司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更新版,原能會正審查中。


台電公司「核能一、二、三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分析及規劃檢討修正報告」(102年7月)
「核能一、二、三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分析及規劃檢討修正報告」審查評估報告(102年7月)
清華大學水池式反應器緊急應變計畫(102.1.14備查)
核能一、二廠核子事故疏散作業計畫(99.1.20提報原能會)
臺北縣核子事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第二版) (96.11.6核定)
屏東縣核子事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 (96.1.25核定)
台電公司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 (96.1.2原能會核定、96.1.8公告)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