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9日 星期一

災害防救委員會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分類

訪評對象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對象,並依轄區特性、人口數、財政能力及災害傷亡數等條件分為甲 、乙 、丙 三組。

甲組(9個直轄市、縣、省轄市,人口一百萬以上之縣市):台北市、高雄市、台北縣、桃園縣、臺中縣、臺中市、彰化縣、臺南縣、高雄縣。

乙組(8個縣、省轄市,人口四十五萬至一百萬之縣市):新竹縣、苗栗縣、臺南市、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

丙組(8個縣、省轄市,人口未滿四十五萬之縣、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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