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0日 星期二

日本救護現場緊急通行支援系統(FAST)簡要

日本救護現場緊急通行支援系統(FAST)簡要

日本救護現場緊急通行支援系統(FAST)簡要

文  陳進源

運輸學中對於駕駛人駕駛車輛有所謂的PIEV時間的說法,亦即駕駛人在人車行駛狀態下,對於周遭所發生的交通路況、狀況,經過判斷、思考而作出反應所需要的時間,稱為PIEV時間,即為感應(Perception)、運用智慧(Intellection)、激發情緒(Emotion)、執行意志(Volition)等4種過程,一般反應時間為0.5至4秒之間;同時也受到視覺、聽覺、駕駛人自身的穩定感、駕駛人疲倦因素、酒精麻醉劑及其他因素等,都會影響到駕駛安全。消防人員在接獲救災救護案件後,肩負著工作使命感及社會民眾的殷切期望,全力以赴馳赴災害現場,在極高度的工作壓力下,駕駛人需要更大的集中力與注意力,反應時間將更為縮短。

我國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7款中,將消防車、救護車列為特種車輛;第93條第2項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第9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賦予消防車、救護車輛在執行勤務時,可不受行車速度、標線及號誌指示限制之優先路權。但第94條第3項也同時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因此,消防車、救護車輛即便擁有優先路權,也必須承擔道路駕駛比例責任,造成消防人員值勤時莫大的壓力。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處以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另一方面也宣導民眾要主動避讓特種勤務車輛。

依據97年消防統計年報顯示,97年火災出動車輛、船艇、直升機車(船、機)數為9萬3千次,且有逐年下降的趨勢;而救護出勤(非火災)次數為75萬2千多次,且有逐年上升的趨勢。對於救護車輛行駛安全,日本推廣救護車輛與交通號誌結合運用的系統。

近年來日本全國的救護出動件數超過了500萬件,在救護需求高漲的情況下,為了提升救命率需要安全且迅速的運用救護車輛。總務省消防廳依據IT戰略本部所制定「重點計畫--2007年」,採用救護車輛緊急通行時,能夠優先通過十字路口之交通信號控制之「救護現場緊急通行支援系統」(Fast Emergency Vehicle Preemption Systems),簡稱FAST(ファースト)系統。

日本警察廳及總務省預計在2010年以前,驗證FAST效果以促進該系統可朝向各主要都市逐漸普及,並持續進行各項檢討工作。目前已經在數個消防本部中與警察機關合作來實施,經由警察機關所整備的光學式車輛感知器(光ビーコン)與配備有FAST設備之消防車輛通行使用。

FAST系統是以警察廳為中心所推動的新交通管理系統(UTMS, Universal Traffic Management Systems)構想之子系統之一。UTMS是由光學式車輛感知器與各個配備該系統之車輛彼此傳遞信息,管理交通流量,以謀求道路交通安全、順暢及防止交通危害的一套系統。UTMS中除了控制信號讓緊急車輛緊急通行的FAST系統之外,也有讓路線巴士優先通行的公共車輛優先系統(PTPS)、對行駛車輛告知危險的安全駕駛支援系統(DSSS)等,每套系統均朝向實用性來發展。

在消防領域中的FAST計畫,是指搭載著FAST設備之緊急通行救護車,在通過道路上設有光學式車輛感知器系統下方時,救護車內安裝的FAST車載設備與光學式車輛感知器之間相互傳遞信號,車輛資訊藉由光學式車輛感知器傳送信號給交通管制中心,使救護車在行進道路中,綠燈延長、紅燈縮短,讓救護車可以快速通行的一套系統。

FAST系統在2007年12月底時,日本全國共計有11個道府縣13處消防本部已開始運用,並於救護車上搭載該系統。在已使用該系統的單位持續進行各項檢討工作,其中以石川縣金澤市消防局為例,經檢討後得到如下結果:

一、病患搬運時間的縮短:
●在大部分的FAST設置區間,搭載FAST車輛通行所需時間縮短。
●以行車所需時間差異最大的一段區間為例,搭載FAST車輛與非搭載FAST車輛相比,所需時間可縮短40%。
●搭載FAST與非搭載FAST車輛相比,在車輛通行資料計14.95公里的區間內,所需時間平均縮短14.3%。
●而在該區間合計通行所需的時間之差,達到了3.6分鐘(215.6秒),這個差異如在FAST設置區間的總延長距離25.6公里換算下來的結果,平均每輛車可以縮減6.2分鐘的行駛時間。

二、減少行車搖晃的行車穩定性
救護車輛通行時,每1秒的速度、前後加速度、水平(左右)加速度分析的結果,在使用FAST環境下(FAST設置區間內搭載FAST車輛),在十字路口減速至時速30公里以下的頻率,通過十字路口時約為15%,而相對的,在沒有設置FAST環境下大約為60%的頻率會減速至時速30公里以下。

因此,靠著利用FAST設置路線而得到的效果,可列舉出「大幅縮短病患運送時間」及「減少行車搖晃的行車穩定性」2項特點。

病患運送時間的縮短,是藉由FAST系統減少妨礙救護車輛通行之車輛停滯。表示救護車因紅燈減速、臨時停車的次數減少,從出勤開始到到達救護現場、從病患運送開始到到達醫院這段時間,可使救護車輛更迅速地通行。對於心肺功能停止的傷病患者、重症傷病患者、特別是t-PA(腦動脈阻塞治療法)傷病患者,從症狀發生到開始治療時,有時間限制(time limit),縮短到達救護現場所需時間及到達醫療機關收容為止的時間,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另外減少車輛搖晃的行車穩定性部分,在FAST系統設置路線上,因紅燈而剎車的機會減少,對於可以維持一定速度行駛、救護隊車內急救活動(觀察、救護處置)、確保傷病患者安靜等方面均有所助益。在利用FAST消防本部所做的問卷調查中,有傷病患者暈車減少的回饋意見,減少因救護車加速、減速、停止所造成的傷病患者身體負擔,可以讓傷病患者安靜地搬運等,可推測在此也可以反映出FAST系統的好處。

對於日漸增加的救護需求,救護車輛出勤到到達醫院所需時間年年延遲的趨勢下,具有「通行時間的縮短」及「減少車輛搖晃的行車穩定性」特徵的FAST系統,是一個提升救護工作有效的方法之一。

沒有留言: